本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新乡贤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乡贤文化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的性质:河南省新乡贤文化委员会是从事新乡贤文化研究、开发的非营利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机构的宗旨:继承、发掘和弘扬新乡贤文化,团结全省以及国内外河南籍各行业乡贤人士,积极有效的推进全省乡村文化、经济、康养等领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出彩中原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新乡贤文化及中华传统文化相关的各类学术论坛会议、文艺演出及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

2、宣传和普及新乡贤文化,提高传统文化感召力和民族文化素质;

3、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市场、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服务;

4、资助新乡贤文化事业,对乡村发展和新乡贤文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等给予表彰和传播;

5、新乡贤文化的咨询和交流培训。

6、以中原乡贤文化为依托,编辑出版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制作相关影视作品,深入开展传统文化学术的研究与交流;

7、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充分发挥新乡贤的纽带作用,加强对外交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互通有无,寻求合作,以乡情、乡愁搭台牵线,为河南省乡村经济建设、文化振兴贡献力量,充分发挥乡贤的社会价值和其带动的经济效益;

8、建立乡贤文化网,对外宣传中国传统文化,实现“新乡贤文化+互联网”;

9、突现乡贤、科技、专利,有条件转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优秀品德,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其所在的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贡献。

(二)必须是热爱家乡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热爱新乡贤文化和中华传统文化、热爱公益事业的贤能人士和团体。

(三)新入会会员,必须有两个以上会员推荐方能入会;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明令取消信誉资格,曾有欺瞒、欺骗、欺诈、招摇撞骗等行为的人不得参会;

(五)严格遵守本委员会所有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所有会员均享有平等、公正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有对本会理事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会员优先享受本会多方位、多角度进行资源整合匹配;

(四)对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方式提出建议; 

(五)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六)按本会要求有权参加本会各种评选活动;

(七)具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宣传和参加本会活动;

4、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战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战略发展部、法律法规部、培训部、公共关系部、电子商务部、科技理化部、会刊编辑部等部门。

本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竞选连任。 

本委员会设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

个人会员: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产生的方式:必须在会员中产生,并采用由全体会员推举和本人竞选相结合的方式,当候选人多于一人时进行全体无记名投票,得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改选:改选时采用由全体会员推举和本人竞选相结合的方式,当候选人多于一人时进行全

体无记名投票,得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 

(一)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维护本委员会的权益;

(三)维护委员会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委员会会员的人身安全;

(四)对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对委员会经费使用负责;

(六)每年对委员会工作和会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费支出状况)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委员会内经费的使用记录和报销;

(三)负责会员间的联络工作,及时将委员会的相关信息通知到各会员;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金支持;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济管理: 

(一)成立新乡贤文化委员会专项基金会,严格按照新乡贤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和主席签字,重大支出须由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由协会秘书处管理人员统筹管理,设立明细帐目; 

(三)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公布和报备财务状况。

(四)监理会对新乡贤文化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开支: 

(一)宣传费用;

(二)联系费用;  

(三)其他费用;

(四)本委员会工作的有关费用,以收据为证。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和旅游厅以及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名称及与本委员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歌、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员、证书等,由常务理事会会议授权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新乡贤文化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新乡贤文化委员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